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944號 抗 告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丕舒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9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