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黃采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328號 聲 請 人 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婷 非訟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 日示之,並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