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孟昭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895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馬美雪、陳清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因相對人公司之統一編號有誤,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