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捷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呂理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590號 聲 請 人 捷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堂 非訟代理人 吳如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LESMO,ROSELA LABIST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ALESMO,ROSELA LABISTO非發票人,聲請人 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