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李若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831號 聲 請 人 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祐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於何處完成發票行為並將本票交付予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