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PILOT INC.、CALVIN WAN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 告 PILOT INC. 法定代理人 CALVIN WANG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9萬8,719元(計算式:美金87萬7,240元×起訴時即110年1月25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725=2,519萬8,7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