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LMNT ACCESSORIES LLC、LAWRENCE LIN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LMNT ACCESSORIES LLC 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LI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PRECISION CORP.)等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2,74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6,3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