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PILOT INC.、CALVIN WAN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5號 原 告 PILOT INC. 法定代理人 CALVIN WANG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振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77,240元,折算為新台幣24,764,485元(以原告於民國110年5 月5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8.23元計算),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