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教育訓練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智慧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智慧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逢桂 被 上訴 人 徐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6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 條之25、第46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認定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前向上訴人智慧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慧公司)應徵工作,上訴人張逢桂為智慧公司負責人,竟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向伊誆騙若自費參加教育訓練改從事業務工作,收入更豐,致伊陷於錯誤允諾參加旅遊經紀人創業經營班(下稱系爭受訓契約)並匯款新臺幣(下同)8 萬8000元之報名費用予張逢桂,嗣伊驚覺伊成為智慧公司之經銷商始知受騙,張逢桂顯係詐欺伊而不法侵害伊之權利。又兩造嗣後亦已合意解除系爭受訓契約,爰依侵權行為、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8萬8000元之判決。原 審判決智慧公司應依解除契約之關係給付被上訴人7萬9200 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他請求。 三、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理由略以:被上訴人主張伊詐欺,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被上訴人已報名參加課程,伊亦已準備相關訓練、支出費用,被上訴人不得請求退款等語,經核上訴人所執之上訴理由,均屬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為指摘,上訴人並未具體指摘原審有何違背法令之情,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並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