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拓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01 萬188元本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 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1,601萬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