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1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蕭淨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6萬8011元(計算式:7344萬3011元+2462萬5000元=9806萬8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萬5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