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俊霖、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杜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30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