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佑展興業有限公司、簡昆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佑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昆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 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萬5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