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鄧筑双、王帝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55號 再 抗告 人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再 抗告 人 王帝勝 共同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蕭佑澎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張中翰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