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炎宗(原名:李兆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黃德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花旗、莫兆鴻、陳正欽、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呂興周、劉玟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黃勝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子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章仁、李志強、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張緯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炎宗(原名:李兆明) 代 理 人 陳信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德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代 理 人 劉玟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子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章仁 代 理 人 李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代 理 人 張緯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炎宗(原名:李兆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炎宗(原名:李兆明)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 ,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受免責之裁定 ,並於同年月30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