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秀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程金、黃連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吳秀菊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 告 黃連邦 王昕 黃煒程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具狀已洽談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