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蕙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