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35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