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紀春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9,11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