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廖尚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一九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供擔保所提存總金額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萬元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四紙、新臺幣壹佰萬元一紙、新臺幣壹拾萬元一紙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分別為CDI024057、CDI024058、CDI024059、CDI024060、CDK033957 、CDL009897),准以同面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等準用之,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2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41,038,290元為擔保提存在案。嗣因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定期存單及該定期存單屆期,聲請人陸續於民國100年2月18日、101年4月26日、102年6月14日、104年1月26日、105年5月18日、106年9月22日、108年4月10日及109年6月8日向本院聲請變換提存物,並 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2號、101年度聲字第291號、102 年度聲字第272號、104年度聲字第183號、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106年度聲字第533號、108年度聲字第230號及109年 度聲字第341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變換提存物,由聲請人以同 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更替供擔保【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擔保提存及變更提存物事件卷宗核閱,查知聲請人原供擔保並經本院提存所以98年度存字第2880號提存書准予提存之現金,係先於100年3月24日依本院100年度聲字 第112號裁定變換為同面額之京城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無記名 可轉讓定期存單6紙(其中面額為10,000,000元者4紙、1,000,000元者1紙、100,000元者1紙,經本院提存所以100年度 存字第1088號提存書准予提存在案),再於101年5月4日依 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變換為同面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6紙(張數及其各紙面 額均同前,經本院提存所以101年度存字第1854號提存書准 予提存在案);後上開定期存單迭於102年7月30日、104年1月30日、105年5月30日、106年10月5日、108年5月2日及109年7月31日,分別依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72號、104年度聲字第183號、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106年度聲字第533號、108年度聲字第230號、109年度聲字第341號等裁定變換(發行銀行、張數及其各紙面額均同前,歷經本院提存所以102年 度存字第2490號、104年度存字第1454號、105年度存字第10412號、106年度存字第6306號、108年度存字第1402號、109年度存字第1946號提存書准予提存在案)】。茲因現提存之前揭定期存單(按:即依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41號裁定變換,經本院提存所以109年度存字第1946號提存書准予提存在 案,總金額為41,100,000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6紙,其中面額10,000,000元者4紙、1,000,000元者1紙、100,000元者1紙,存單號碼分別為CDI024057、CDI024058、CDI024059、CDI024060、CDK033957、CDL009897)將於110年9月14日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 第1項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25號裁定、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4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1946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見 本院卷第4至10頁反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假扣押 、擔保提存及變更提存物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價值相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