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十藝親子館有限公司、楊浩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十藝親子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到院,未據繳納聲請費。因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716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