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翁立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