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