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辛耀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仲德(即鎧恩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9,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