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曾文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曾文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思遠即克里蒙那手工提琴藝術館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交付原告全新義大 利克里蒙那(Cremona)Nolli Marco所製造琴型為Stradivari"EX PIATTI"大提琴一把,並附Marco Nolli真品證明書(Certificato di Autenticita)及克里蒙那提琴製作師協會(ConsorzioLiutai"Antonio Stradivari" CREMONA)真品與原產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 and Origin)正本各乙件;被告如不能給付,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利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