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詩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萬2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