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益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師大愛樂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7,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