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苑竣唐、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被 告 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里○○路○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黃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50,325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50,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