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郭美慧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7,317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民國110年2月5日(110)南壽保單字第C0408號函所附保 單明細表在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