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上竹林創意企業行即劉宇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上竹林創意企業行即劉宇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鼎餐廳即張惠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