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8,836萬9,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萬9,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