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祐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張祐齊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5,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