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7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4,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