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旭營造有限公司、詹旭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