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劉翰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翰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在創意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