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0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