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曉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李曉芸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佑羽律師 王智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4,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