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許麗香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3,32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