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承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冠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3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