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406萬4,74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1萬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