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事件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簡志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張簡志仲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零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寄託物返還予原告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9月23日如附表所示虛擬貨幣收盤時之價值計算。查依加密貨幣幣價追蹤網站CoinMarketCap於110年9月23日關於 虛擬貨幣之收盤價單價資料,泰達幣USDT為新臺幣(下同)27.73元、比特幣BTC為124萬4,478.56元、以太幣ETH為8萬7,470.17元、以太經典幣ETC為1,424.3元、瑞波幣XRP為27.7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32萬4,728元(計算 式:27.73×48.000000000+124萬4,478.56×6.00000000+8萬7 ,470.17×40.00000000+1,424.3×49+27.78×834=1,132萬4,72 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貨幣種類 原告於系爭軟體之帳戶餘額 1 泰達幣USDT 48.000000000 2 比特幣BTC 6.00000000 3 以太幣ETH 40.00000000 4 以太經典幣ETC 49 5 瑞波幣XRP 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