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