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一井工商廣告實業有限公司、林慶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一井工商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