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勇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萬4,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