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平實思路股份有限公司、吳翎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38號 原 告 平實思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翎鳳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興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