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詎冠工程有限公司、賀廣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詎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廣權 上列原告因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4,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6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