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王鈞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70號 原 告 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鈞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龔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億9,630萬3,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萬3,5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