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8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1,131元,原告應繳裁 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