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都市更新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查敏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 告 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敏孝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江新妹、涂春蘭、涂智鵬、郭乃華、郭乃慎、涂少鏵、涂智堂、涂少瑄間間履行都市更新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