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薛健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3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蕭佑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流傳媒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在「CNEWS 匯流新聞網」、「好房網」、「新浪新聞」、「LINE TODAY」、「蕃薯籐新聞網」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刊登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7日,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佳儒